上海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
【房屋租赁】
┝ 房屋租赁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装饰装修】
┝ 装饰装修
【房产抵押】
┝ 房产抵押
【相邻关系】
┝ 相邻关系
【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中介纠纷】
┝ 中介纠纷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无法履行
 外来媳妇动迁份额判决成功案例
 同居20年期间单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章保管不当
 房屋产抵押合同 共同债务人
 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签订离婚协议 未办理过户 协议约定有效
 房东无权收取电费 及时退租止损
 房屋租赁 约定律师费 二房东收租符合法律规定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抵押房产抵押 → 房屋产抵押合同 共同债务人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房屋产抵押合同 共同债务人
来源: 严希勇律师 作者:严希勇律师 发表日期: 2023-04-11 14:37:01

**、庞*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汤*偿还其作为共同借款人为汤*偿还的210万元贷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汤**、庞*系夫妻关系,汤*系汤**、庞*之子。201837日,汤**、庞*及汤*(甲方)与**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因甲方急需资金,拟以由汤**、汤*共同共有的上海市嘉定区XXXX大街XXXXXX室(以下简称“301室”)房产作为抵押获得贷款210万元,决定委托乙方寻找资金提供方并提供借款及还款过程中的一些服务,明确资金提供方为**公司,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甲方汤**、汤*在甲方一栏签字确认,乙方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同时汤**、汤*在该服务合同附件一《费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201837日,汤**、庞*与汤*作为借款人、**公司作为贷款人共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上述三借款人向**公司贷款2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年利率9.96%,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汤**、庞*及汤*在借款人一栏签字确认,**公司在贷款人一栏加盖公章确认。201838日,就该份《信托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事项:赋予《信托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837日,上述借款人作为抵押人,贷款人作为抵押权人共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汤**、汤*及抵押房产共有人庞*向抵押权人**公司借款210万元,并提供301室作为抵押担保,明确债务人为汤**、庞*及汤*。同时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1837日至201936日,抵押期间相同。201838日,抵押人汤*、汤**及抵押房产共有人庞*与抵押权人**公司办理了公证事项:赋予《房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8313日,301室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20181112日,汤****公司提前归还借款210万元,301室房屋抵押权于20181120日涤除。

2018726日,汤*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9627日,一审法院就该案经审判后作出判决,认定汤*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自2018726日起至2035725日止)[详见(2019)沪**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上诉后,本院于20191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2019)沪02刑终1138号刑事裁定书]。汤*现服刑于上海市**监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汤**、庞*提供的证据可见,汤**、庞*与汤*210万元债务为共同借款人,属连带债务,并非如汤**、庞*所述为汤*个人债务。汤**、庞*提出当时向**公司借款210万元系为了归还汤*当时用于购买上海市嘉定区XXXXXXXX室的借款,系汤*个人借款,汤**、庞*为了帮助归还该笔借款,向案外人徐某借款190万元并向自己家人共同拼凑后将210万元予以归还,由此涤除了301室的抵押权后得以继续居住在301室内,坚称该笔借款为汤*个人债务的主张,汤**、庞*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提出的事实,更何况,借款的最终用途并不能改变汤**、庞*与汤*作为连带债务人的事实,故其主张亦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虽然汤*对汤**、庞*的主张无异议,但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汤**、庞*起诉的目的等因素,法院依法确认汤**、庞*及汤*对上述210万元债务对内的份额为各三分之一。现汤**、庞*已全额归还债务,有权就其所承担的超出部分向汤*追偿。综上,汤*应向汤**、庞*偿还7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汤**、庞*7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上海房产律师
Copyright© 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
手机:18021022918(微信同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