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16年6月20日晚上9时许,顾**等三人室内自来水管爆裂导致水渗漏至楼下贺**家,造成贺**室内装修及家具、电器损坏。第二天,贺**得知家中发生漏水事件后立即从异地赶至家中,双方一同处理了漏水现场。贺**因家中漏水不能居住,当即到酒店住宿一晚,6月22日贺**到外地出差,于6月26日回沪,因家中仍不能居住,故贺**仍到酒店住宿4天,期间共发生住宿费853元。7月1日起贺**租赁至隔壁同号102室房屋(建筑面积96平方米)居住,每月租金6,500元。
6月26日,贺**出差回沪后就漏水损失事宜与顾**等三人协商,顾**等三人支付了贺**1万元,并要求该1万元作为赔偿贺**的全部损失,贺**不予认可,故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双方就贺**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损失意见不一,经贺**申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02室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家具家电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2016年10月21日的评估价值为31,010元(不可修复的为红橡视听柜1套12,000元、红橡酒柜1个2,800元、红橡茶几1张1,800元、老榆木酒柜1个3,330元、日本暖桌1张230元、木床1张3,500元、床垫1张530元、小床1张380元、电热铜石床1张1,050元、松下电热毯1张230元、羊毛地毯1张2,000元、普通电热毯1张30元、被子2条150元、毛毯1条30元、记忆棉垫子1条30元、绵薄床垫1条50元、日本工艺折扇2把150元、枕头1个20元。可修复的修复价格:榻榻米6个1,500元、美的空调1台600元、海尔空调1台600元),贺**预付评估费3,000元。经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上海B有限公司对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101室因漏水造成房屋修缮费用:一、全部拆除后进行修缮的为162,966元;二、对已拆除部分进行修缮的为57,771元。同时确定重新修缮的时间为75天。因双方对损失范围意见不一,经贺**申请,法院委托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对101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范围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系争房屋因楼上漏水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区域包括客厅、餐厅、厨房、主卧、次卧;造成的受损内容主要包括顶面木质饰面板变色、起翘;墙顶面局部变色、脱落,墙面饰面板变色、起翘;木地板变色、起翘、起鼓;木质鞋柜发霉、变色、门板起翘;木质衣柜发霉、变色、门板起翘。灯具损坏。建议修复方案:1、客厅、餐厅。1)顶面木质饰面板(300㎜)变色、起翘,木质饰面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30.2㎡。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2)顶面局部变色、脱落。受损面积约16.9㎡重置。3)墙面饰面板(100㎜)变色、起翘。受损面积约60.1㎡。重置。4)木地板(75㎜×1820㎜)、变色、起翘、起鼓,木地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30.2㎡。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5)衣柜(1750㎜×2400㎜×600㎜)发霉、变色、门板起翘。重置。6)鞋柜(2000㎜×800㎜×250㎜)(发霉、变色、门板起翘。重置。7)灯具损坏2个。更换。2、厨房。1)木地板(75㎜×1820㎜)、变色、起翘、起鼓,木地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6.1㎡。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3、主卧。1)顶面木质饰面板(300㎜)变色、起翘,木质饰面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15.8㎡。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2)顶面局部变色、脱落。受损面积约7.9㎡。重置。3)墙面木质饰面板(100㎜)变色、发霉质,木质饰面板与墙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37.4㎡.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4)墙面局部变色、脱落。受损面积约18.7㎡.重置。5)木地板(100㎜×1010㎜)、变色、起翘、起鼓,木地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15.8㎡。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6)灯具损坏1个。更换。4、次卧。1)顶面木质饰面板(300㎜)起翘,木质饰面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8.7㎡。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3)墙面木质饰面板(100㎜)起翘,木质饰面板与墙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27.9㎡。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4)木地板(100㎜×1010㎜)变色、起翘、起鼓,木地板与楼板间用玻璃纤维保温棉填充。受损面积约8.7㎡。按原有装饰内容重置。5)灯具损坏1个。更换。贺**预付鉴定费6,000元。而后上海B有限公司依据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对101室对房屋修缮费用出具补充鉴定意见,确定房屋修缮费用为115,124元。贺**预付鉴定费12,900元。贺**对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1、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遗漏了卫生间、阳台的损失范围,特别是对于贺**客厅、餐厅漏水情况相当严重,损失最为惨重,但鉴定报告中确认受损面积过小,整个房屋立体面积有三百多平方米,现实际计算下来只有一百余平方米,其中客厅、餐厅仅认定了一部分,以受损面积为基础,贺**在庭审中提供的经公证的视频资料中看出卫生间的出风口顶面受损,但鉴定报告中确定卫生间没有损失,遗漏了卫生间的损失范围。上海B有限公司对修缮费进行上门鉴定时认定客厅有21个修缮项目,而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范围只有18个项目,两者评估明显有矛盾;2、因漏水导致室内装修受损,很多部位应该是拆除后再作损失评估,但本次鉴定人员没有将顶部的预制板打开进行鉴定。从房屋结构看,水应该先从厨房到餐厅、客厅再到主卧、次卧,其中两个卫生间不可能不漏到水,现两个卫生间却没有损失;3、客厅与阳台相连,阳台为何没有损失;4、客厅与厨房最靠近走廊,走廊的墙面目前还有大量水渍,所以鉴定报告确定客厅、餐厅的受损面积过小不合理;5、关于维修的面积,在对损失部位维修时,必定会影响到没有受损失的部位,从美观和实际装修来说,鉴定报告没有考虑放大系数,因为大块维修与一小部分的维修成本是不一样的。顾**等三人对装修损失范围及修复方案的鉴定意见及修缮费用的鉴定均不认可,认为:1、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漏水后8个月的现场作出,与事发当时现场完全不同,贺**有伪造现场的嫌疑;2、贺**的起诉状中陈述其厨房间没有漏水,现却说厨房也漏水,还称地板已经翘起来。贺**当时清理现场时将一些物品搬到了厨房。去年8月,贺**家地板也没有翘起,现鉴定意见确认地板也翘起来;3、顾**等三人家厨房地面加高过,水从厨房漏出经过餐厅、客厅再到主卧。因此贺**家客厅、主卧会发生漏水。顾**等三人家厨房、餐厅地面铺设大理石,水漏不下去的,除了贺**家主卧和客厅外,其他部位是漏不到水的。事发后,贺**家客厅顶部有水,所以顾**等三人将客厅顶板已拉开,如果其他顶部有水的话,顶板也会被拉开,现贺**家只有客厅的顶板被拉开,其他地方都没有拉开;4、根据贺**提供的视频及照片,事发后,其家中灯全部是亮的,所以灯具没有损坏,但鉴定报告确定有损坏;客厅的衣柜、鞋柜都没有漏到水,里边发霉、变形应与本次事故无关,对于地板损失,顾**等三人家地面同样漏到水,但地板照样正常使用,贺**家为何要更换;贺**家的次卧没有漏到水,所以次卧的所有的损失项目顾**等三人均不予认可;贺**家厨房、过道、次卧的地板翘起与漏水无关;5、鉴定部门到现场进行鉴定时没有将地板拆开、地板下面有无铺设玻璃纤维并不知,鉴定机构却认定地板下铺设了玻璃纤维。贺**家装修已有十余年,其所有的地板只能维修不能更换;7、关于卫生间损失,卫生间功能是用于洗澡,本就潮湿,顾**等三人家次卧的地板没有漏水迹象,同时次卧的地面高于卫生间,因此对应的贺**家卫生间顶面没有漏水,即便顶面有水漏出,卫生间也装有地漏,水可以排出,所以卫生间没有损失。经贺**申请,法院通知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出庭就双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认为,第一,鉴定报告中的所有测评都是实测实量,对于其他机构的测量不予置评,因为边界问题可能与其他单位测量有所出入。第二,对于卫生间和厨房,该房屋从漏水以后已经空置很久,卫生间和厨房的状态可能是空置期间发生的,卫生间和厨房在测量时认为经过清洗是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只需清洁即可,所以没有被确定受损。关于卫生间、厨房顶部,鉴定人员到现场测量时看到厨房、卫生间顶部是平的,没有凹凸不平和明显的损坏,吊顶里面为何没有拆开,是因吊顶里面本来就不需要装修,也就没有拆开的必要,因此判定厨房、卫生间没有损失。第三、关于阳台损失问题。阳台位于室外,且已经空置很久,阳台地面铺设的是防腐、防潮的木地板,与室内铺设的地板材质不一样,因为阳台是室外的,与本次漏水关系不大。第四,贺**提出的放大系数,本次鉴定只对现场的损失进行实测实量,不考虑放大系数。第五、关于灯具问题,鉴定报告附件照片中看出餐厅的顶灯扇叶变形,还有霉斑,所以认定受损。第六、关于地板下面是否铺设玻璃纤维保温棉,鉴定报告附件的照片中显示地板下铺有粉红色的保温棉,从装修的统一性考虑,判断贺**家地板下全部铺设了保温棉。第七、关于贺**室内的橱柜,当时橱柜打开后下部发霉、明显是漏水造成的。另外,关于房屋修缮时间,根据贺**室内受损面积、程度,鉴定人员认为不包括空置期,约为3个月。
分析: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顾**等三人家中水管漏水,致使相邻的贺**家中装修及家具、家电受损,顾**等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顾**等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相关鉴定报告确定的损失和修复费用为据。对于双方提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过低或过高或遗漏项目等的意见,鉴定单位已作了合理解释,且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鉴定意见。贺**家的客厅、卧室均采用木板装饰,大面积的漏水导致木板、橱柜发霉,严重影响贺**的居住生活,贺**需在外借宿或租房居住的主张属合理;对贺**主张的在外借宿费以贺**提供的住宿费发票为据;对于租房费用,现贺**所租房屋与其房屋面积等相当,租金符合当前市场水平。对于租赁期限,结合漏水发生、鉴定时间及房屋的修缮期及修缮后需要的空置期,可按贺**实际租借之日至鉴定结束后的3.5个月为宜。对于顾**等三人已支付的10,000元可从总赔偿款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一、顾**、陈**、顾*应赔偿贺**住宿费853元;
二、顾**、陈**、顾*应赔偿贺**租房损失费78,000元;
三、顾**、陈**、顾*应赔偿贺**室内家具、家电损失费31,010元;
顾**、陈**、顾*应赔偿贺**房屋修缮损失费115,12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