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种情形,分别为:(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02.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负担能力暂时性严重降低且这种状况持续至诉讼中的,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无论是父母离婚时协商一致约定的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 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给予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仅在过渡期内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
03. 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较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否以再婚生子、家庭负担重为由,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分担实际发生的抚养费或主张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再婚再育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家庭负担产生变化这一情形,一般应认定是父母离婚时已经或应当充分考虑以协商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重要因素。 父母离婚时约定较低的抚养费数额或者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理解为双方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分担之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再育、家庭负担重并不符合该“必要时”的要求,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经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等情形。 04.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表述为“直到十八周岁时止”,还是“直到独立生活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从便于执行出发,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宜表述为“直到十八周岁时止”。 05.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在具体审判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作出公正裁决。 06. 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事实上抚养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该抚养费明显超过未成年子女父母负担能力且未得到其父母一致同意的除外。此类教育费用可认定为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赠与。 08. 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另行支付抚养费。 09. 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10. 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的义务,形成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子女实际由该方直接抚养的,可以认定该方以其行为已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后续即便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经与父母另一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实际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不宜予以支持。 11. 夫妻协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可依据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向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12. 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抚养的,其生父应当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对于人民法院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父母的负担能力综合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当事人主张抚养费的计算方式错误、未考虑子女实际需要,但是不能举证证明的,不予支持。 13. 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时,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关于逾期支付抚养费的利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父母之间的约定,并非普通的金钱债务,故不宜直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父母之间本身仅有抚养费支付时间而没有迟延履行后果之约定时,对抚养费迟延支付利息之诉请,不宜予以支持。 14. 父母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因病不能正常上课确需进行校外补习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开支,应当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16. 夫妻一方未依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若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之必要,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在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裁判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以原夫妻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 在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父母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原告起诉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仍以原夫妻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17. 学前教育培训等并非国家义务教育范畴,相关培训费不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生活开支。夫妻离婚协议对于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等开支如何分担没有约定,直接抚养方就支付相关费用未征得对方同意,且对方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已尽到抚养义务的,对直接抚养方要求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等支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
对超出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非实际抚养
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18. 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能否计入抚养费之中,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父母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认定。 19.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家庭生活支出,支付方请求另一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