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某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醉驾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和张某在大量饮酒后,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汽车开出去不久,就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 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 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形】 1、“帮助型”共犯 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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