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欠李四货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张三未按约定支付欠款。 张三给李四写了一张欠条:今欠李四货款20万元,欠款人:张三 2023年3月1日。 2024年5月1日,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欠条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高院答复】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释〔2020〕17号(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21年01月01日实施)】 【释疑】 上述案件中,张三未按双方约定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欠款,2023年3月1日,张三给李四写了一张欠条,欠条没有约定付款日期。 根据高院回复,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欠条是2023年3月1日出具的,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那么诉讼时效到期之日就是2026年3月1日。 因此,2024年5月1日,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本案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