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
【房屋租赁】
┝ 房屋租赁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装饰装修】
┝ 装饰装修
【房产抵押】
┝ 房产抵押
【相邻关系】
┝ 相邻关系
【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中介纠纷】
┝ 中介纠纷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无法履行
 外来媳妇动迁份额判决成功案例
 同居20年期间单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章保管不当
 房屋产抵押合同 共同债务人
 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签订离婚协议 未办理过户 协议约定有效
 房东无权收取电费 及时退租止损
 房屋租赁 约定律师费 二房东收租符合法律规定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装饰装修装饰装修 → 装修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计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装修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计算
来源: 严希勇律师 作者:严希勇律师 发表日期: 2023-04-11 23:10:08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929.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99,929.94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北G4#501&505B精装修样板房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装修,装修金额总计299,929.9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装修施工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19万元,余款109,929.94元未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确认原告第一项诉请的金额,不认可第二项诉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作为基数,显然不合理,且标准过高,应当下调至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此外,未付款分为尾款94,933.44元和保修金14,996.50元两部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以2021年7月22日和2022年5月1日作为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完成被告的吴泾北G4#501&505B精装修样板房工程,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总价款为299,929.94元,其中工程进度款按月度实际完成工程款的70%支付,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付清,工期为30天;竣工日期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准,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之日起计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自2021年4月起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第一项诉请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显然远超原告的实际损失,现被告要求降低至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计算标准,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三每日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本院根据工程竣工时间并结合双方意见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109,929.94元;

二、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以94,933.44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以14,996.50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上一篇:违约金系独立诉求 需要反诉 无法直接扣减
下一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约定无效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上海房产律师
Copyright© 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
手机:18021022918(微信同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