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
【房屋租赁】
┝ 房屋租赁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装饰装修】
┝ 装饰装修
【房产抵押】
┝ 房产抵押
【相邻关系】
┝ 相邻关系
【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中介纠纷】
┝ 中介纠纷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无法履行
 同居20年期间单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外来媳妇动迁份额判决成功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章保管不当
 房屋产抵押合同 共同债务人
 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签订离婚协议 未办理过户 协议约定有效
 房东无权收取电费 及时退租止损
 房屋租赁 约定律师费 二房东收租符合法律规定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离婚房产离婚房产 → 丈夫在妻子使用的车辆内安装定位器,妻子起诉丈夫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丈夫在妻子使用的车辆内安装定位器,妻子起诉丈夫侵犯其隐私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严希勇律师 发表日期: 2023-07-01 08:44:46

      彦某(妻子)和杨某(丈夫)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期间,杨某在未告知彦某的情况下在其平时使用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器,彦某知道后以杨某侵犯了其隐私权将其诉至法院。杨某则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且涉案车辆是两人共同拥有,彦某使用车辆时的位置及行程不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杨某安装定位器当彦某便拆除了定位器,主观上无侵犯某隐私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得知某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某的行为并未给某造成任何精神损

 


1. 彦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感情不和正在协商离婚。


2. 2019年8月20日,彦某发现其使用的车辆被安装了定位器,电话询问杨某,两人在微信中也对此事进行了沟通,微信中彦某对定位器进行了拍照,杨某承认是其安装。

 

3. 2019年8月20,彦某将车开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拆除定位器并对车辆进行了清理检查。

 

4. 定位器的具体安装时间无法查明。


杨某在未征得彦某同意或事先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在彦某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该车辆日常由彦某使用。由于杨某对隐瞒安装定位器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分析高度的可能性是,杨某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在于获知彦某的行踪信息继而窥探彦某的私生活秘密,虽然目的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手段具有明显不法性,因此杨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彦某的隐私权,给彦某造成精神上损害。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杨某向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3000元。


1. 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受到剥夺,其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夫妻有权知晓甚至调查对方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调查时应注意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则不能豁免侵权行为。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整理编写,仅供读者参考,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将立即删除。




上一篇: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下一篇:同居20年期间单方购买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站管理 
 
上海房产律师
Copyright© 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A座
手机:18021022918(微信同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