彦某(妻子)和杨某(丈夫)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期间,杨某在未告知彦某的情况下在其平时使用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器,彦某知道后以杨某侵犯了其隐私权将其诉至法院。杨某则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且涉案车辆是两人共同拥有,彦某使用此车辆时的位置及行程不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杨某安装定位器当日彦某便拆除了定位器,主观上无侵犯彦某隐私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得知彦某使用车辆的位置及行程,杨某的行为并未给彦某造成任何精神损。
1. 彦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感情不和正在协商离婚。
2. 2019年8月20日,彦某发现其使用的车辆被安装了定位器,电话询问杨某,两人在微信中也对此事进行了沟通,微信中彦某对定位器进行了拍照,杨某承认是其安装。 3. 2019年8月20,彦某将车开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拆除定位器并对车辆进行了清理检查。
4. 定位器的具体安装时间无法查明。
杨某在未征得彦某同意或事先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在彦某名下的车辆上安装定位器,该车辆日常由彦某使用。由于杨某对隐瞒安装定位器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分析高度的可能性是,杨某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在于获知彦某的行踪信息继而窥探彦某的私生活秘密,虽然目的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手段具有明显不法性,因此杨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彦某的隐私权,给彦某造成精神上损害。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杨某向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3000元。
1. 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受到剥夺,其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夫妻有权知晓甚至调查对方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调查时应注意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则不能豁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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